《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5.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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