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消费者刘先生08年上半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09年3月17日发现电源适配器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请自己公司内的电脑维修人员拆开查看,确认有故障,后与笔记本电脑服务中心联系,后经维修中心检测发现该适配器被拆开过,故不予更换,且表示无法维修,消费者不能接受,要求对方予以更换,并给予合理解释。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不实行三包的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款: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情况也是属其中之一。本案中,消费者的笔记本电脑尚在“三包”期内,他没有找维修中心进行检测维修而私自找了维修人员拆开检查,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实在是可惜。
闵行消保委提示:“三包”规定了包修、包换、包退的相应条件,这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保委一直在努力做到让消费者了解更多的消费知识、法律法规,尽量避免类似的事情。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要仔细查看该商品的“三包”规定,特别是家电、电脑等高价值的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故障,一定要去特约维修点进行修理,私自拆修只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