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赵小姐在某健身中心办了一张健身年卡,由于工作忙,打算将卡转让他人,健身中心却让其交200元的转让费。经调查发现,目前美容、健身类消费卡都有类似规定,用收费等手段限制持卡人转让会员卡,有的干脆不允许转让,消费卡过期卡内余额随之作废等。”这是山西省消协最近公布的消费潜规则之一。
山西省消协副秘书长张XX指出,限制健身卡转让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健身中心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限。同时建议对预付卡发售企业建立资格审查制和保证金制,严格审查发卡企业的经营资质和资金实力,要求企业缴纳信用保证金,确保预付卡消费无风险。
黑龙江、重庆、新疆、河北、天津等地也都公布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为集中的潜规则。据中消协不完全统计,全国近20个省市在消费者中征集到800余条消费潜规则,尽管其中有重复,但还是涉及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商业销售、旅游娱乐、装修物业、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众多领域,几乎无处不在。“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打击了消费信心,制约了消费需求。”张XX说。
消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博士认为,消费潜规则就是那些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仅为业内人士所熟知,不便也不敢向社会公开,将消费者蒙在鼓里,本身就不公平、不合理,却在行业内长期实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成文的规则或者所谓约定俗成的“商业惯例”。比如在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
“消费潜规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整个行业知晓,并在业内多数企业实行,不是个别企业使用的;二是不能拿到桌面上来的,只能潜入‘地下’而无法浮出水面,否则就成了‘显’规则。”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