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宋女士投诉:2004年她购买了一台消毒柜。2009年1月10日因消毒柜温控出现问题遂向公司报修。1月15日对方上门更换了一个50度的温控管(应换125度的温控管),消费者支付了30元上门费和20元零件费。但使用后发现温度达不到要求,再次与该公司联系,公司先后又重新更换了80度和85度的温控管,但温度仍未达到要求,现消费者要求对方尽快更换符合要求的125度的温控管。
经普陀区消保委调查了解后得知:宋女士在2004年购买的消毒柜的说明书中明确写明消毒柜的温度可以达到125度进行杀菌消毒。2009年1月温控管出现故障后原本应该更换原来型号的零部件,但目前该型号零部件甚至于原来型号的消毒柜都已经停产,公司只得用80度和85度的温控管予以替换使用。消费者认为我买的消毒柜原本就能达到125度进行杀菌消毒,现在更换了温控管却只能在85度以下杀菌消毒,这实际上降低了产品的使用效能,所以她不能接受。公司方面认为实在是没有原型号的零部件可以更换,我们也没有办法。我委认为:该产品现在已超出保修期外,属于付费维修阶段。厂方如果的确没有原型号零部件予以更换而采取其他零部件更换也属于无奈之举,当下确已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为此,我委建议消费者向相关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解决办法。消费者接受。
评析:在更换温控管之前,经营者未曾向消费者告知已经没有原型号零部件的实情,只是用其他型号零部件予以替换。此举的确违反了主动告知义务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对此,我委也予以了批评。希望经营者以后提供服务时要事先和消费者说明情况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切不可事先含含糊糊事后让消费者发觉反而造成双方不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