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丁先生反映,09年1月他在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静美治疗仪,价格为8800元,当时销售人员称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对他这样的老年人有很好的保健效果。使用2个月后,丁先生发现自己血压升高,最高居然升到160,但自己以前并没有患高血压,立即停止使用治疗仪后,血压降下来了。丁先生就该情况咨询了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指导医生告诉他继续使用,然而使用后,丁先生血压又升高了,到了4月份,丁先生不得不靠吃药控制血压,气愤的丁先生要求该公司退货并给予相应赔偿,但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拒绝处理。
接到投诉后,静安区消保委立即与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该公司表示,他们的治疗仪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丁先生是老年人,患高血压是其身体原因,因此他们无法退货和赔偿。我委指出,治疗仪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要求,丁先生原先并无高血压病史,不排除使用治疗仪造成血压升高;另外,宣传资料上也注明治疗仪具有治疗高血压等功能,丁先生使用后血压不降反升,没有达到该产品应有的疗效,应当退货。该公司表示他们可以帮助代卖,但丁先生要损失一部分费用。对此丁先生无法接受,在我委多次调解下,该公司最终同意为丁先生退货,扣除1200元折旧费后退款7600元,丁先生表示认可。
评析:
《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商家提供的商品并没有达到宣传说明的治疗效果,应该妥善为消费者处理。在此,我委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此类治疗仪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谨慎选择,最好先去医疗机构咨询是否适合使用此类产品,切勿看到商品宣传的各种功能、疗效就盲目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