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五一”期间,成都游客廖某夫妇到蜀南竹海景区游玩,入住一农家乐,当天与店主协商好房价为150元/间,入住时游客没有和店主约定住宿几天。次日上午,廖某夫妇被店主告知当天房价不能按昨天的价格,如果要继续住,就得按240元/间的房价支付。廖某夫妇认为店主随意涨价不合理,故向市消委会蜀南竹海分会投诉。
竹海消委分会执法人员随即赶往该农家乐调查发现,店主在廖某夫妇入住时只讲了住一天的房价标准是150元/间,并没有问清廖某夫妇究竟要住几天,更没有讲明第二天的房价要上涨,因此店主在该事件中负有告知不明确、涨价不合理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店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意仍按150元/间的标准收取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