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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问题现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7-31 11:03
导读: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问题现状

  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成管理国家事物、经济文化事物、社会事物,同时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广大公民还拥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同时,中国公民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迄今为止,中国尚未明确对知情权做出规定,但从宪法的已有规定中足以认定该项权利在中国是有宪法基础的。特别是,中国还是《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的缔约国之一,知情权在中国理应得到称认和保护。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是必要的。这首先是因为在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着漠视公民“知情权”,妨碍公民知悉,有关知悉的现象。

  在中国,国家机关有其是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的状态,政府机关往往是内部传达,先内后外,逐步公开,中间环节多、实效慢、范围窄。特别是在经济条件下,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形成机关政府机关封锁信息、妨碍信息传播的习惯做法。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一下称为《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于保密事项规定范围过于宽泛,界定的不太具体;加之,法律还授权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确认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应属何种密级时,可“先行或推卸责任,或者为了本部门、本人的利益而将许多本应向公众、至少应向厉害关系人公开资料列入“内部资料”或将其作为应加以保密的资料开了方便之门。以至于许多规范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规定被作为“内部资料”的形式秘而不宣,公民不知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的规则是什么,无所适从;或者产生纠纷以后,才知道相关部门据以做出相关处理的依据为何。而要查处这些规定往往费尽周折难如登天。这种现象不符合法制国家的原则,因为政府应以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知道自己的责任所在。另外,公民希望了解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的现实状况如何,而商家也往往迫切需要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等等。但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己任的政府机关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阻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取得这些本应可以取得的资料。在中国,绝大部分信息由政府垄断着,公众缺乏取得相关资料的有效途径,这些信息资源有时不免成为某些国家机关或者某些个人获取利益的工具,政府对于信息的垄断使得作为社会重要信息的资源无发发挥其应有价值,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经济活动成本的相对增高,同时还易滋生腐败,不利于政府与公众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为政者仍将公民视为单纯的被动接受者,公众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为政者仍将公民视为单纯的被动接受者,“公民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念仍根深蒂固,漠视公民“知情权”的意识仍是挥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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