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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西宁市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

2019-08-24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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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购手机送话费误导消费者2006年7月8日,消费者宋传龙在某电器城东店看到店内购摩托罗拉V3手机1766元送话费200元的宣传广告后,购买了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当他交款提货并向售货员索要赠送的话费时,被告知200元话费已包含在购机款中。对此消费者认为广告宣传

  购手机“送”话费误导消费者

  2006年7月8日,消费者宋传龙在某电器城东店看到店内“购摩托罗拉V3手机1766元送话费200元”的宣传广告后,购买了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当他交款提货并向售货员索要赠送的话费时,被告知200元话费已包含在购机款中。对此消费者认为广告宣传上说的非常清楚,购买价格为1766元的V3手机送话费,怎么200元话费含在购机款中呢?为此,消费者和营业员之间发生了争执,商店工作人员随即取走了店堂内的促销广告,并将他带到办公区,提出赠送一台护眼灯作为补偿。消费者无奈取回了护眼灯并要求商店在购物凭据上予以注明,随后以此为据向西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店支付200元话费。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规定,该电器店误导消费者并违反约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要求,经市消协调解,该店补给消费者话费200元。

  水表爆裂邻居遭殃消协调解获赔偿

  2006年6月20日,消费者祁某委托其父在城东区中下南关一五金经销部购买一块“宁波水表二厂”生产的水表。安装使用一个月后,水表突然爆裂,自来水大量溢出。由于当时家中无人,流水很快浸泡了整个房间,并从五楼流淌到地下室,造成祁某家刚刚装修的木地板和双人床损坏,部分家具、物品被浸泡。同时造成四楼邻居的一台电视机损坏,室内墙皮脱落,据消费者估计损失近万元。消费者在与经销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市消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市消协介入调查。经查,消费者购买过水表的五金经销部经营规模很小,经营者夫妻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及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赔偿”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消协责成经营者联系该水表批发商就此事进行协商。经批发商和生产厂家联系,厂家委托批发商全权处理此事。经多次调解,由批发商直接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4500元。

  消费者就餐烫伤后期治疗获赔偿

  2006年8月27日凌晨,消费者王某与朋友们在某餐馆就餐,餐馆服务员端菜上桌时将砂锅中滚烫的汤汁泼洒在王某身上,造成她胸部烫伤。餐馆人员将消费者送往青大附院进行治疗,垫付了医疗费用。经过治疗后,消费者烫伤虽然治愈,但胸部留下了许多疤痕,低领衣服遮盖不住疤痕,给消费者造成很大心理负担。为此,消费者多次找该餐馆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但餐馆有关人员态度恶劣,以烫伤已治愈,留下疤痕餐馆也没有办法为由,拒绝了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于9月15日投诉到市消协,要求餐馆赔礼道歉并承担疤痕修复费用2500元。[page]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到该餐馆进行调解、协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消协认为,消费者王某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督促餐馆尽快予以解决。经多次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付消费者800元后期治疗费用。

  “晶莹”1号不丰收农民群众吃苦头

  2006年7月28日,大通县园林路分会接到桥头镇朔北乡代同村村民朱某投诉,称其在甘肃凉州某公司大通经营部购买的“晶莹”1号菜瓜种子下种后结出的菜瓜奇形怪状,导致菜瓜没有销路而滞留地里,他怀疑所购种子有假,请求处理。接到投诉后,分会会同县消协进行实地查看,证实朱某反映情况属实。经调查统计,共有25户村民买过此种,他们的16?郾2亩菜瓜地里约25%的菜瓜情况相同,从外形上看有葫芦状、鸡蛋状,表皮有黑、白、黄、花等多种颜色,与正品“晶莹”1号菜瓜种的结瓜体有明显区别。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及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甘肃凉州某公司大通经营部应对种子质量负责。7月31日,县消协组织辖区工商所、受害村民代表、县农业技术人员、经销商进行现场调解,经协商达成每亩补偿250元、25户村民共计补偿4045元的协议。

  美容受伤害消协来维权

  2006年3月26日,消费者饶某在大十字一美容院接受祛除面部“红血丝”美容服务时,出现面部发烧、发红的症状,美容院工作人员告知是正常反应。消费者回家后,面部见水后感觉蜇、烧、疼,变成了“大花脸”,不敢沾水。第二天消费者又到该美容院让工作人员进行抗过敏处理,但无任何效果。3月28日消费者被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随即消费者投诉到城中区消协,要求美容院退还美容及医疗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经多次调解,达成该美容院退还消费者美容费270元、赔偿医疗费202元、挂号费10元,共计482元的赔偿协议。[page]

  小麦串种造成减产护农维权挽回损失

  2006年7月19日,城北区二十里铺镇花园台村村民文某、赵某到花园台投诉站反映,年初在某种子公司购买的“高原488”小麦种子种植后长势参差不齐,高低不一,出现严重串种现象,造成小麦减产,请求调解。

  接到投诉后,在城北区消协、城北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的大力协助下,投诉站工作人员深入到田间地头进行调查,现场查看小麦长势、减产的程度,确定该小麦种子造成每亩减产200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以及《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某种子公司负有责任。经调解,由该种子公司对两户村民造成损失的5?郾2亩麦田赔偿经济损失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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