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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加热被烫伤 消协调节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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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19:27
导读: 一、案由2007年1月3日,消费者李颖(化名)在牡丹江市某超市购买婴儿食品亨氏金枪鱼泥罐头一瓶,单价7.60元。2007年1月10日,李颖在准备给六个月的孩子食用之前,按说明放到微波炉中加热几秒钟后,当李颖...

  一、案由

  2007年1月3日,消费者李颖(化名)在牡丹江市某超市购买婴儿食品亨氏金枪鱼泥罐头一瓶,单价7.60元。2007年1 月10日,李颖在准备给六个月的孩子食用之前,按说明放到微波炉中加热几秒钟后,当李颖将罐头取在手中看加热温度时,罐头里的事物喷涌而出,立刻溅到李颖 的脸上、身上和厨房的天棚上,脸部被轻微烫伤。消费者找到某客户服务部投诉,某工作人员说是消费者操作不当,与经营者无关。消费者不服气,于 2007年1月15日到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 调解及结果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之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 罐头外包装上有可以用微波炉加热的说明,但是没有时间和温度限制,更没有危险提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产品质量法》第27条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 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协会认为该产品属于有缺陷的商品,由于没有限制加热时间和加热温度,所以导致消费者李颖将食品罐头加热过量,引起 爆炸受到伤害。经营者某超市应负责赔偿消费者李颖的损失,经过调解某超市赔偿李颖500元。

  三、维权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伤害的纠纷,经营者以消费者操作不当才引起烫伤,表示与经营者无关。表面上看商家是合理的,只有深入调查,仔细研究才能 发现这类商品存在缺陷,消费者被烫伤是产品缺陷引起,商家对有缺陷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说明,也没有做出提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 条规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所以商家—某超市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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