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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消费者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10-22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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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2008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吕学彪(在逃)在第一被告人经营的福州市鼓楼区脉动酒吧上班,遇被害人上官贵宝与其朋友等十余人在酒吧B1软包喝酒消费,就到该软包与上

  案情介绍:2008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吕学彪(在逃)在第一被告人经营的福州市鼓楼区脉动酒吧上班,遇被害人上官贵宝与其朋友等十余人在酒吧B1软包喝酒消费,就到该软包与上官贵宝等人相互敬酒。席间因细故,吕学彪与被害人上官贵宝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搡、拉扯至酒吧大厅。上官贵宝手持一玻璃器皿往吕学彪头上砸去。吕学彪即与同在该酒吧上班的安徽老乡第二被告人郭文涛从酒吧软包旁的弃用包厢沙发后各取出一把事先藏匿好的砍刀,冲出包厢,对上官贵宝进行砍杀。当上官贵宝逃至古田路上时,第二被告人郭文涛及吕学彪竟继续追至路面对上官贵宝进行砍杀,最终导致上官贵宝死亡。

  被害人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脉动酒吧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28406.35元,被告人郭文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脉动酒吧委托的代理人辩称原告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部分赔偿责任(酒吧的此节答辩显然与第一节答辩矛盾,应系出于诉讼结果之考虑而作出上述答辩),不能按照城镇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已经垫付的3万元应当予以扣除。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脉动酒吧在对雇员的选任上存在严重过错,且该过错与本案损害的发生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脉动酒吧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被害人上官贵宝实施伤害的吕学彪和郭文涛均系脉动酒吧雇佣的内保人员。而从到案证据来看,该二人均非专业的保安人员。《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6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据此规定,脉动酒吧雇佣非保安专业人员的吕学彪和郭文涛的作为酒吧内保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足以认定其在雇员的选任上存在重大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脉动酒吧应当对其不当选任的雇员(吕学彪和郭文涛)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脉动酒吧除了前述过错的情形外,同时具有未尽任何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故其也应当对本案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上官贵宝在案发当日是作为一个消费者进入脉动酒吧消费,作为经营人,脉动酒吧应当提供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page]

  但事实却恰恰相反,脉动酒吧在吕学彪与上官贵宝二人发生争执后无人出面劝解。若当时酒吧内有工作人员及时出来化解吕和上官二人矛盾的话,事态将不至于进一步扩大。尔后吕学彪和郭文涛一起到另一包厢取出刀具准备行凶,但此时脉动酒吧内仍然无工作人员出面劝止,这才最终导致命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并基于脉动酒吧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未尽任何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脉动酒吧也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从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害人上官贵宝虽然系农村居民,但其自1996年起一直在福州工作生活,缴纳社保费用,享受社保待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参照该规定并结合被害人上官贵宝长期居住在福州市区,生活来源也来源于城市的工作收入的事实,被告人赔偿给上诉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我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郭文涛赔偿原告9万元并对赔偿总额187675.02元承担连带责任,脉动酒吧对被告人郭文涛9万元赔偿份额中的4.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束语:虽然法院判决被告人脉动酒吧承担了4.5万元的赔偿责任,但该赔偿数额与我们的心里预期还是有蛮大的差距。本案中,法院并未采纳按照城镇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但由于此节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如此判决尚可理解。但法院在本案中对共同侵权人郭文涛和吕学彪的承担份额予以区分,显然法律依据不足。二人是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不分份额地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其一。其二,法院按照被告人郭文涛承担的赔偿份额(9万元)作为被告人脉动酒吧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基数,也是没有依据的。毕竟,上官贵宝的损害结果是由其郭文涛和吕学彪二人共同造成人,而且该二人还都是被告人脉动酒吧的雇员,因此,脉动酒吧应当在郭文涛和吕学彪二人造成的全部损害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此才符合法律规定之要旨。[page]

  不过也需要指出的是,死亡被害人上官贵宝在本案中也有明显的过错,但从判决内容看,法院并未因此而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也许是法官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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