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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作用

2019-10-22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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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以食为天,去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彻底暴露出了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漏洞。要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事件蔓延的态势,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有

  “民以食为天”,去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彻底暴露出了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漏洞。要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事件蔓延的态势,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一套系统的管理和防范机制。

  从这一角度说, 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结束了此前食品监管中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的局面,为有序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将开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

  过去的食品监管,依据的是各自部门的法规——质检部门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的是食品卫生法,工商部门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法律当然也很重要,但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法,使得统一的规则体系难以形成,从而造成监管链条上的“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有些法规变成了“部门法”,有利争分“蛋糕”,无利或有责则推诿扯皮。这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的执法成本,削弱监管的有效性,也令消费者和企业无所适从。而纵观新的《食品安全法》,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尤其是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等一系列新的规定,彰显了国家对国民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法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将会有力促进消费者在保障食品安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虽然政府部门、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这一监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要使这个系统有效运转,也离不开消费者的力量。这是因为,非法生产、加工和销售食品的问题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要完全、及时地发现和查处所有的不法行为,仅靠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借助消费者群体这一更广泛的监督力量。而从一些“问题食品”的暴露来看,这些年消费者的维权行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食品生产和消费企业相比,消费者因缺乏食品安全的信息,以及监督食品安全的渠道、机制等,因而处于一个相对劣势。消费者的这一劣势需要政府用法律的力量来加以弥补。

  首先,由于缺乏统一和专门的食品信息收集、共享与发布平台,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严重失真和滞后,被动地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因此,食品监管部门有责任将自己掌握的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向社会披露,在公众需要时,能够方便查询。同时,政府还须强制企业向社会公布此类信息。[page]

  其次,目前消费者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食品仍然存在较多障碍,他们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经常限于“两难”境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心无力”,助长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长期以来,为了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一些监管部门容易相信来自经营者的信息,漠视消费者的要求,以所谓“公共利益”取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一些部门的规章制度成为不法经营者的“挡箭牌”、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对于这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政府也应坚决废止。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而市场秩序混乱,受害最大的总是消费者。因此,要保障食品安全,不仅要靠企业的诚信自律和政府的监管,还应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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