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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厢的最低消费

2019-09-26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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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包厢的最低消费对于某些酒店和娱乐场所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问题,一向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
关于包厢的最低消费

对于某些酒店和娱乐场所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问题,一向争议较大。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也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哪些商品或哪些服务的权利。但商家对包厢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理的,它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权。商家不论以何种方式设置包间最低消费标准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包间最低消费标准是强制性的餐饮费,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2007年12月1日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饮企业“需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只要餐馆明示了包间最低消费标准,该收费行为就合理合法的。
也有人认为,设立包厢最低消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现象,从法律上讲是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的行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比如在饮食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强调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不随意为当事人设置权利和义务,只有当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或者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法律才出面予以干预。而餐饮业属于充分性竞争的行业,只要符合《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而且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在经营中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就应当认为是合法的。
本人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不持反对观点。
其一,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符合经济学原理。商家对包厢的定位不一样,投入的装修成本较大,消费档次当然要求相对较高。就象宾馆的总统套房与标准间的收费存在差异一样,是正常的。而且包厢服务成本较高,消费者在包厢的消费环境、服务待遇肯定与大厅不一样。任何商家从事经营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是否决定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标准,通常是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如果设立最低消费标准影响到其经营收入,商家自然不会设立。相反,如果商家的菜品或服务质量较差,即使对包厢不设立任何消费标准,同样不会有消费者光临。
其二,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消费者与商家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合同讲究平等自愿,对于商家设立有最低消费标准的包厢,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因为餐饮和娱乐并非垄断行业,消费者如果认为商家的行为不合理或不可接受,完全可以另作选择。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选择权不能作扩大解释,即不能因为消费者享有的所谓“选择权”而损害商家的利益或商家的经营自主权。
其三,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的行为应由市场进行调节。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如果一家酒店对包厢设立了较高的最低消费标准还是顾客盈门,说明其必有自己的竞争优势。相反,很多没有设立最低消费标准的酒店却无法经营。这就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最终结果就是优胜劣汰。
建议:对于设立了最低消费标准而又使消费者多有微词的商家而言,建议根据成本测算,设立一个最低消费额度,额度以下,收取固定包厢费;额度以上,不另收取。但这些规定必须事前明示,而不得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或消费之后提出,否则便有欺诈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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