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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ATM机被骗应由银行担责

2019-09-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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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ATM概述。ATM是AutomaticTellerMachine的缩写,意为自动柜员机,因基本用于取款,又称自动取款机。它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利用磁性代码卡或智能卡实现金融交易自助服务,代替银行柜台人员的工作。持卡人可以用信用卡(贷记卡)或储蓄卡(
一、ATM概述。

  ATM是Automatic Teller Machine的缩写,意为自动柜员机,因基本用于取款,又称自动取款机。它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利用磁性代码卡或智能卡实现金融交易自助服务,代替银行柜台人员的工作。持卡人可以用信用卡(贷记卡)或储蓄卡(借记卡,本文统称银行卡),凭密码在ATM办理自动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现金存款,更改密码,缴纳话费等业务。

  二、使用ATM被骗案件概况。

  有关资料表明,截至2008年9月底,我国已办理各类银行卡17.3亿张,与此同时,银行卡犯罪也在同步上升。据估算,我国目前每年银行卡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左右,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客户使用ATM被骗比较突出。 

  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法大体可分为二种:

  一种犯罪手法是,犯罪嫌疑人在ATM出钞口安插塑料卡子或涂上胶水封堵出钞口,造成交易成功吞钞的假象,并贴上“告示”留下诱导性很强的假客服电话号码,当持卡人拨打该电话时,犯罪嫌疑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套取持卡人卡号和密码,然后转账盗取款项。

  如,某银行多台ATM机的出钞口均被塑料卡片堵塞并贴上假告示。告示内容:“尊敬的客户:由于近段时间ATM机系统正在调整,晚间在ATM机上取款时,如出现吞钞或吞卡等异常情况,请及时进行补账或挂失处理,逾期不处理者损失自负!!!客服电话:95588; 66826-95588。”在ATM机上取款的一位客户因无法取出现金,拨打该电话被骗取卡号和密码,银行卡上的58000元随即被转账盗走。

  从该 “告示”看,电话联系方式诱导性骗语设计得相当巧妙。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第一个号码95588的确是某银行的客服电话,但更醒目的电话号码66826-95588其实是小灵通电话。出钞口被封堵后,持卡人情急之下一般只会注意到“告示”上醒目的电话号码,拨打后接通了号码为66826955 的小灵通(最后二位88不起作用),犯罪嫌疑人模拟银行客服咨询方式,持卡人卡号和密码。

  另一种犯罪手法是,犯罪嫌疑人在ATM上加装读卡器和摄像头得到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然后把信息复制到空白银行卡上,轻而易举地的取走别人的钱。

  如,2009年2月21日,浙江临海国际大酒店附近,某银行的一台ATM机上被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69分钟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信用联社等多家银行的36位客户在这台ATM机上交易,其中35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被记录(1人没输密码就离开)。 此后,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复制了银行卡,或取现或消费,客户受损金额近50万元,其中汪先生的中国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复制后,在深圳一珠宝店刷卡消费33.4万元。

  据警方介绍,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将制作好的颜色相似、尺寸相当的“电子读卡器”安装在ATM机的插卡口上。当取款人将银行卡插入ATM机时,“电子读卡器”就会自动记录银行卡的全部信息。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无线针孔摄像头安装在ATM机上方,摄下取款人输入的密码。附近则有人专门用笔记本电脑接收“电子读卡器”和无线针孔摄像头无线传输的信号。随后,将空白银行卡放在写卡器里一刷,一张银行卡就被克隆出来了,犯罪嫌疑人便可以到ATM将他人账户内的钱取走。

  “复制卡”案例首先出现在国外,2006年3月,绍兴的寿女士去东南亚旅游购物时刷卡消费被复制了信息,随后“复制卡”开始在国内出现。

  银行卡复制器最早是加装在自助银行的门禁上,2007年开始,主管部门要求各家银行将自助银行门禁系统的刷卡进门装置全部改为按钮方式,这之后,读卡器和摄像头装到了ATM机上。

  我国目前的银行卡是磁条卡,因技术上的缺陷,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盗取磁条上的资料。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磁条卡已很少使用,银行卡大多是IC卡。 [page]

  三、持卡人损失的责任承担。

  银行卡资金被犯罪嫌疑人窃取,持卡人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银行方面往往提出,客户的损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应向犯罪嫌疑人追索。而各地法院对此也判决不一,有判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的判银行承担部分责任,有的甚至判银行不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及银行相关规章,客户办理了银行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或借贷)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银行卡内存款安全,按照客户的指示将款项支付客户的基本义务。银行使用ATM是既能方便客户、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并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银行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 ATM在人机交易中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设置ATM的银行承担。

  犯罪嫌疑人能够得逞,显与ATM技术性能达不到最佳要求及银行防范不力有关。ATM机二十四小时办理业务,是银行营业大厅的延伸,虽然夜间不是银行的上班时间,但银行同样负有及时发现和清理犯罪嫌疑人在ATM上安装银行卡复制器、设置故障、张贴假冒告示等活动的义务。我国的银行卡的磁条里只有卡号和密码等信息,很容易被复制。而国外一些银行卡一般装有EMV芯片,这种芯片能够记录客用户的个人信息,只有客户资料与银行原始资料相匹配时客户才能使用银行卡交易,因而银行卡被复制的可能性为零。
  
  国际上电子银行业务十分普遍,尤其在美国,很少人使用现金交易,银行对客户权利的保护格外重视。美国的《电子资金转移法》规定,一旦储户存款损失,银行应先行赔付,而后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据此认为,银行明知无人值守的ATM无法绝对保证客户的款项安全,而仍使用ATM提供经营和服务,以致客户款项被犯罪嫌疑人窃取,违反了确保客户款项安全的基本合同义务,如果客户不存在过错,银行就应承担客户的全部损失。
 
  (作者:王克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电子邮箱:wkx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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