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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中看双倍返还的适用

2019-10-2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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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1993年颁布的,其第49条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1993年颁布的,其第49条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款创造性的规定了惩罚性的双倍返还原则,在该规定适用之初,曾经促生了大批像王海一样的职业打假人,他们明知假货而大批量的购买,然后诉之法院进行双倍索赔,法院当时采取的做法多是支持打假人一方。此类案件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以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并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知假买假”能否双倍索赔的争论,其后,随着此类诉讼的不断增多,各地法院的判决逐渐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形,而职业打假人也慢慢的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在司法领域,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对双倍返还的适用基本形成了统一,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

  一、对于主体的界定趋向严格

  主体界定即消费者身份的认定问题,《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只有“消费者”才能进行双倍索赔,而其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将消费者的目的限定为“生活消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也采用此种解释,对消费者的主体身份进行严格限定,即并非所有的商品购买者都是消费者,从而将“知假买假”、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者排除在消费者的范畴之外,其双倍索赔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同时,对于单位而言,是否是双倍返还的主体也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将单位作为双倍返还的主体,因为:首先,单位只是一个自然人的集合体,它并非终级消费主体,单位消费往往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不是消费者。其次,《消法》作为单行立法主要是考虑了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加大保护而制定。一般而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相比是处于一种较弱的地位。而单位在购买生活消费品时与经营者相比并非是属于弱势群体,因此不能适用《消法》。最后,单位在购买商品或订立服务合同时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应但适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单位在与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时,与经营者谈判是具有对等的实力。因此,两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受《合同法》调整。如果仅仅因为单位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用于个人消费就将单位视为消费者,那么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则显失公平。

  二、适用客体的范围逐渐扩大

  客体范围即指被消费的商品及服务的种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及服务的种类在不断加,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金融、保险、电信、互联网、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从近几年的相关案件中不难看出,法院受理的诉请双倍返还的案件当中,即包括诸如商品房、汽车、名贵首饰等高价值的商品,也包括移动电话通信费、银行小额账户管理费、出租车费等服务消费。种类各异的商品及服务均具有各自的特殊性,其中很多立法之初并没有预料到的。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其实与处理普通商品是一样的,一般来讲,只要是构成的实际的消费且经营者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即可适用双倍返还的原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判决双倍返还购房款、购车款等的案例。但对于商品房买卖而言,因为房屋的价值过高,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针对此特殊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发商因特定的欺诈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被撤销等情况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房屋面积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且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适用双倍返还的关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双倍返还的关键。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欺诈的认定需要全面考量,依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知,欺诈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认定,要求其必须是经营者故意的行为,并使消费者因此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份、夸大功能等等。消费者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形,只要保存好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据,一般是可以在诉讼中获得双倍赔偿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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