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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1-14 10:15
导读: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1.现行法律中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专门的规定近年来,随着住房商品化的不断发展,商品房本质上是一种消费性商品已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我国也相继颁布了《城市...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1.现行法律中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专门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住房商品化的不断发展,商品房本质上是一种消费性商品已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我国也相继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部与商品房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初具规模的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体系。但是这些法规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难以真正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其中典型的表现便是缺乏有关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本身的规定并不够详尽和全面,不能涵盖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所有情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要依赖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说明,而我国恰恰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暂未有专门的立法规定。虽然我国有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该司法解释仅仅是最高院的解释,这便使得商品房消费市场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商品房消费者在其权益被侵害后,不能拿起有利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是不够的。

  2.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在我国现存的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冲突。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很明显,这两个条款是有冲突的。

  目前,造成法律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立法主体的广泛性。从绝对数量上看,我国的立法主体有300多个。如此广泛的立法主体必然带来法律、法规体系的庞大以及数量的倍增。而法律法规的冲突与法律数量之间存在着一个递进的关系,即法律的数量越大,法律冲突的可能性越大。

  二是立法职权的多层级性。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权力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都有权相应地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而立法职权的多层级性容易导致上下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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