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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的权利

2012-12-1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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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31、32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的法律性质、地位、设立原则、层级、职责和任务,表明消协是一个由政府支持和资助的官意民办的社会团体,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团体。消协具有相当的社...

  《消法》第31、32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的法律性质、地位、设立原则、层级、职责和任务,表明消协是一个由政府支持和资助的“官意民办”的社会团体,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团体。

  消协具有相当的社会监督权力和解决消费纠纷的主要渠道权力,实质上是履行着一个准行政司法部门的职能。但纵观《消法》第32条,消协仅有监督权、建议权、调查权和调解权。《消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消协也仅是调解,从法律上讲,调解结果并不当然生法律效力,实质上仍然取决于争议双方任何一方的态度,这与《消法》立法目的相差甚远,也与《消法》第32条规定消协的职责和任务不相匹配,为了真正地实施《消法》的目的以及《消法》第32条规定消协的职责和任务,笔者认为在《消法》修订或立法解释中除保留现行《消法》第32条的权力外,还应赋予消协以下权力,以便于消费纠纷处理和便于保护消费者的“两便”原则。

  (一)居中裁决权。所谓居中裁决权就是指消协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对某一消费纠纷调查查实后,对经、消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时,根据消协调查查实的情况居中裁决,裁决结果经、消双方必须执行的法规效力。

  (二)地、市级以上消协有成立消费纠纷仲裁庭的权力。地市级以上各级消协,一般情况下都设立在本地区经济、文化和政治中心,相对来讲经济活跃,消费纠纷发生更加频繁,成立仲裁庭能更好的体现“两便”原则。

  (三)强制执行权。目前和今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消费者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任务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消协。无论是工商行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或居中裁决,还是消协的调解或居中裁决,实际履行都依托于经营者的自觉态度,如果经营者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居中裁决或调解结果乃是一纸空文。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和惩罚违法经营者,应当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协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权力。

  目前,从表面上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很多,但真正能起到实际功效或比较多的还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消协,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工作,又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关,再加上我国已加入WTO,工商行政部门肩负着管理大市场的职责,充当着经济卫士的角色,法律赋予各级消协居中裁决权,成立消费纠纷仲裁庭和强制执行权,正是配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使这些管理部门从繁重零星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财力、物力进行大市场的宏观管理和研究,也是实现我国“效能统一”的发展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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