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消费者的含义

2012-12-14 10: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 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 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 于狭窄。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 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 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 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 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 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 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 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 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 非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所谓买受人,是指 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 而进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买卖,因此买 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买商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括提供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 的一方当事人。而消费者显然包括了提供服务合同中的接受服务者。另一方面,买受人 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 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一定 的交叉。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否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对此在学理上有不同的看 法,有不少学者认为,支付对价是判断消费者和非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标准,因为看一个 人或一个家庭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关键是看他有偿获得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 是否用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如果个人或家庭有偿取得的商品或接 受的服务是用于消费,那么,该个人或家庭就是消费者;如果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则不是 消费者。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 之间发生的生活消费关系,消费者大多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但应指出的是,有偿 方式并不是市场交易的单一表象,换言之,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使用和接受某种商品或 接受服务时,可能并没有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但这并不否定使用商品或接受一定 服务的人是消费者。例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商品(如免费试用产品、免费品尝 饮料),以及实行附赠式的销售(如提供赠品、免费服务或以优惠价供应配件)等等。根 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 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暇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对这些赠品或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上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领域,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消法规定的诸如安全保障、质量保证、支付赔偿等 法定义务,而免费接受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仍然应当受 到保护。更何况,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者虽然接受了服务但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即并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也可以成为消费者。由此可见,交易形式上的有偿、无偿不 是决定消费者构成要件的标准。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这就是说,一方面,购买 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 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 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 等。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 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也是消费者。如果不是用于 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 人。对此,许多国家的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Magnuson- Moss Warranty Act)第101条第三款对消费者定义为:“(一)消费性商品的买受人(非以 转售为目的);(二)商品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限内的受让人;(三)适用商品或服务的 担保条款的人”。根据解释,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为其本人、家人或家庭而直 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不同于合伙或公司是以进行商业交易,通过转售来获得 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 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 ,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由此也说明确定消费者的概念必须严格区分 消费与经营行为。

  消费是由需要引起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 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 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费者一方的交易。例 如,购入有些商品(像粮食)后不作为生活品耗费,而作为生产资料如种子等使用,或者 作为种子转售给他人,就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再如,购买两套住房,并不是用于自 己居住,而是等待价格上涨时出售,如果一旦转售,就不是消费者,而成为经营者。在 这些情形下,购买者虽有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但将商品投入经营领域,本质上已属 于经营活动,因而不应当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而只能受合同法的调整。由于在市 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 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 当否认其为消费者。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体),更不包括政府。所谓消费行为,不是指单位的消费,而是指个人的消费。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始终是与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我国也有一些 类似的规定,例如,国家标准计量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 的个体社会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5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 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些 表述都将消费者定为个人无疑是正确的。

  我们说,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并没有意味着 消费者就一定是直接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在美国法上,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第402A 条,消费者不但包括真正消费该商品的消费者,还包括准备该商品以供消费的第三人。 事实上,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例如 ,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受到伤害,不论是否由该消费者自行购买,只要最终消费者或 者使用者所受到的伤害是由制造商所生产的商品的危险造成的,消费者也可以基于产品 责任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据此判断某人在取得某种商品和服务时是否为消费者,不一 定以该人是否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为标准。

消费维权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消法的价值取向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79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