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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增添“新武器”

2015-03-2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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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3月15日开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简称《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处罚办法》涉及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预收款方式导致的消费纠纷...

  导读:从3月15日开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简称《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处罚办法》涉及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预收款方式导致的消费纠纷如何解决等内容,为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一

  网购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也就显得势在必行。“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又被网友称为网购后悔权,是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可现实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

  《处罚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亮点二

  解决预收款方式导致的消费纠纷

  预收款方式又称预付款消费,即所谓的先付款后消费。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日渐盛行,商家往往以购买金卡、银卡、贵宾卡等预付费消费卡,可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亮点三

  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现代化消费方式的崛起,消费者因消费行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愈演愈烈。这让不少消费者饱受困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外,《处罚办法》还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亮点四

  处罚“霸王条款”

  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

  《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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