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

2019-08-10 17: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4]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04]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内银行发行的运通标识外币卡在境外的使用,并考虑实践中对VISA、万事达标识外币卡和银联标识人民币卡使用商户的调整需要,现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见附件)的限定要求:

  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外币卡发卡银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系统设置。上述银行卡组织新增本通知以外商户类别码,以及国内银行发行其他银行卡组织标识卡涉及的商户类别码,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本通知有关商户类别码分类用语的含义:

  (一)完全禁止类是指持卡人不得在此类代码项下进行交易。

  (二)金额限制类是指持卡人除在6010、6011两个代码之外,其余代码项下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

  (三)完全放开类是指对交易金额没有限制。

  三、将“9405政府内部购买”和“9950公司内部购买”两项的商户类别码分类更改为金额限制类。

  四、汇函[2004]19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五、各分局应及时向辖内支局、金融机构转发本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年11月8日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595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