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工商发[2008]85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经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和调查,广泛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红盾信息网公示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倍安诺康”等19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复审认定“希波”等35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附件:黑龙江省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
附件:黑龙江省复审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略)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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