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发生在废止、失效前,而没有结案的案子,既适应旧法,也适应新法,如果旧法有利于犯法者,可以根据旧法处罚,如果新法有利于犯法者,可以根据新法处理总之可以按照有利于案犯的法律处理。
废止法律规范,有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进行的旨在终止法律规范效力的一种立法活动。变动现行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
废止与失效相连,一个法律或法律规范失效时,即应废止或意味着它的废止;一个法律或法律规范被废止时,即失效一项法律可以被整体废止,也可以被部分废止。前者指该项法律全部失效,后者指该法律中的某些或某个法律规范失效。
废止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即指终止现行法律中的某些规范的效力,与废止法律的含义有区别,但法律规范往往也被当作法律来理解和使用,废止法律规范也相应地可被理解为与废止法律同义。
法律规范的废止又有人为废止和自行废止的区分,前者指由有权的政权机关宣告失效而废止,后者指法律自行失效而废止。
1、由法定国家机关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通过修改法律使某些法律规范废止;随着新法律的公布,与新法律的名称相同或内容相同的旧法律即行废止。
2、有的法律因完成自身的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废止;法律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日期,期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自行失效、废止;通过发布专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来废止。
3、废止法律规范或法律,是一种立法活动,应有法律根据,应以法律规定哪些机关有权废止、如何废止并通过立法程序废止法律,减少自行废止的现象,以消除由于自行废止过多而引出的弊病。
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规定也是对基本法理的吸纳、接受和确认。依该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只面向将来发生效力。从这一角度来看,所谓法律的时间效力,该“效力”本身就包含面向将来生效之义。进而言之,不管是法律,还是规范性文件,它们都只适用于其生效后的事件或行为,而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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