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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持人坠楼死亡索赔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14 20:41
导读: 案情:2002年8月1日晚,某女主持人沈XX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某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XX亲自订了12号包间,该房间在二楼,邻近消防通道。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XX的手机响起,即边接电话边...

  案情:2002年8月1日晚,某女主持人沈XX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某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XX亲自订了12号包间,该房间在二楼,邻近消防通道。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XX的手机响起,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不见踪影。经寻找,发现沈XX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原告沈XX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XX坠楼身亡是由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但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XX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对沈XX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消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沈XX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

  点评:本案是一件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主要的类型有三种,即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本案是第一种类型的未尽安全保障的侵权行为。本案的受害人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自发生之日起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各种媒体上不断被予以报道,也就扩大了案件的影响。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障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法》第7条规定对此作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沈XX作为消费者进入被告的餐厅就餐,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沈XX的人身、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其中就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无危险。但是被告对本应预见对消费者人身构成危害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沈XX坠落死亡,存在过错,构成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对沈XX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这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一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时候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止发生危险,即使是受到伤害后可以得到赔偿,那也不如不受伤害;二是经营者必须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提供保障,对经营场地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负有消除和警示的义务,否则对造成的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消费者受到此类伤害,有权索赔,应当理直气壮地请求法院判决经营者予以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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