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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就餐中途离开丢失财物快餐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9-09-1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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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郑某,平时工作时间紧又是单身,吃饭经常在楼下快餐店吃饭,和快餐店的老板付某很熟,2010年5月8的中午,郑某在快餐店吃快餐,突然腹痛,便上厕所,但因厕所内没有挂钩,所以将随身带的包放在座位上。回来发现皮包不见。郑某便找老板付某理论。认为
【案情】

郑某,平时工作时间紧又是单身,吃饭经常在楼下快餐店吃饭,和快餐店的老板付某很熟,2010年5月8的中午,郑某在快餐店吃快餐,突然腹痛,便上厕所,但因厕所内没有挂钩,所以将随身带的包放在座位上。回来发现皮包不见。郑某便找老板付某理论。认为其店内的墙壁上没有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字样,因此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分歧】

就餐中途离开丢失财物快餐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郑某经常来该店吃饭,饭店没有尽到一般提醒的义务,现在皮包丢失,理应由该店赔偿郑某的一部分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虽是店里的常客,但双方没有保管皮包的合同,且郑某本身是对自己的物品疏于管理的行为,是其自身的问题才使物品丢失;损失应由他自己来承担。 

【管析】

吴雨洲同志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在自已的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快餐店本身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双方也没有就保管达成一致意见。虽然郑某平时也有将物品放置在座位的行为,但不能因此推定他与快餐店之间存在一种保管关系。所以郑某认为自己和快餐店之间存在保管关系是不成立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快餐店有义务对郑某的人身、财物进行保护。郑某作为顾客,其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的财物进行妥善的保管,其在任何防范措施都没做的情况下,随便将财物放置在座位上,其行为本身就存在着重大的过失,对于造成的损失,其本人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快餐店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没有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在店内的墙壁上没有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字样,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快餐店对郑某的财物损失也有一定的过失,理应承担小部分的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对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快餐店而言,其只应对食物及就餐环境提供安全保障,法律并未要求其必须在店内的墙壁上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字样。郑某虽是快餐店里的常客,但双方也没有保管皮包的合同,且郑某是个成年人其本身对自己的物品疏于管理才使物品丢失,损失应由他自己来承担。另外,皮包相对来说是个小件物品,让快餐店在就餐过程中负责顾客小件物品的安全显然不合情理。而从公平和经济角度来说,将在公共经营场所对于个人小件财产的保管和注意义务分配给消费者本人,更有效率,因为相比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基于对自身小件财物安全的考虑,具备更强的谨慎保管意识,也更容易做到。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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