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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寄存柜内丢钱谁担责 法院:没举证不赔偿

2019-09-19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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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人们逛超市前,许多人都会把随身携带的包或其他一些不方便带入超市的东西存在自助寄存柜里。南京有位女士,在逛超市前也将拎包存入自助寄存柜。但不幸的是,她逛完超市回来,打开柜门一看,却发现自己的包没有了,她包里的6000元现金也一同没了。最后,这
在人们逛超市前,许多人都会把随身携带的包或其他一些不方便带入超市的东西存在自助寄存柜里。南京有位女士,在逛超市前也将拎包存入自助寄存柜。但不幸的是,她逛完超市回来,打开柜门一看,却发现自己的包没有了,她包里的6000元现金也一同没了。最后,这位女士和超市闹到了法庭,而法院审理结果,该女士败诉。这样的结果,消费者肯定会感到不满,但大家至少能从中悟出一个教训,超市自助寄存柜里不能放贵重物品。  存个包,存掉了6000元
  去年9月的一天,徐女士到家附近的一间大超市购物。进入超市前,她将随身携带的包存进了超市门口的一个自助寄存柜的3号箱内,包内装有6000元现金。存好之后,徐女士得到了一张密码条。带着密码条,徐女士就进入超市购物,大约半小时后,徐女士买完东西准备拿包,却发现密码条输入之后,存包的箱子纹丝不动。徐女士以为是自己按错了密码,又重按了一遍,结果箱子还是没有反应。徐女士找来了超市保安,保安将3号箱打开之后,发现箱子是空的。保安根据徐女士手上的密码条打开了另一个箱子,里面也是空的。徐女士一下傻了眼,急忙报警。警察了解到事情经过后,进行立案调查,但最后也没能查出个究竟。眼看时间一天天过去,徐女士心想不能就白白丢了这6000元,便去了那家超市,要求超市赔偿她丢失的钱超市方认为,徐女士不按自助寄存柜上的说明,擅自将贵重物品存入箱内。这完全是徐女士自己的错,超市没有责任。而徐女士认为,我到你这里购物消费,就和超市形成了合同关系,超市有义务保证她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以坚持要求超市赔偿。双方经过几次协商都没有什么结果,最后超市方也烦了,开始怀疑徐女士是不是真的将装有6000元的包存入自助寄存柜。徐女士感到受到了侮辱,一个月后,她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顾客举证难,败诉
  这起诉讼中,双方对两个问题有分歧。第一,徐女士是否将装有6000元的包存入寄存柜中?第二,徐女士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时,与超市形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庭审中就这两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超市方表示,他们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上,已经标出了自助寄存柜的“使用说明”和“顾客须知”。其中,“须知”里明确地提醒顾客,不要将装有贵重物品的包裹、大件物品存入柜中。徐女士在存包前如果没有认真看“须知”,或者在看过“须知”后不按“须知”做,都应与超市无关。
  徐女士认为,她将包存入自助寄存柜后,超市就应该承担保存、管理她所存包裹的义务,而包丢失就应该是超市管理不当所致,因此,超市应该对她的损失负责。对此,超市方认为,徐女士没有选择超市里的人工存包处,而选择了使用自助寄存柜,在这一过程中,徐女士的物品没有转移给超市占有,而超市也没有收到徐女士交付保管的物品。徐女士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超市由于没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无法履行保管职责。徐女士与超市之间不存在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就不能构成保管合同。因此,徐女士与超市之间属于借用合同关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于徐女士既不能证明她的确将装有6000元的包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她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更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因此,徐女士要求超市承担她所丢钱款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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