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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别处价格高于我店有奖”的承诺应该兑现

2019-09-19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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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商场在大门前悬挂促销宣传广告横幅,称:发现本商场电器高于城内其他商场的价格,奖您3000元。一日,王某在该购买了一台标价为3600元的空调机。八折后,实付人民币2880元。三天后,王某在另一商场发现其中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空调机,售价为
某商场在大门前悬挂促销宣传广告横幅,称:“发现本商场电器高于城内其他商场的价格,奖您3000元”。一日,王某在该购买了一台标价为3600元的空调机。八折后,实付人民币2880元。三天后,王某在另一商场发现其中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空调机,售价为2870元,比某商场低10元。当王某到某商场要求兑现3000元奖金时,某商场却声称所悬挂横幅仅仅是一种促销的宣传手段,并不能当真。否则,万一有哪一家故意比低一点,哪怕是一元、两元,我们岂不亏死?故不同意兑付。

审理中,有人赞成某商场的观点。但笔者则认为某商场应该承诺兑现。理由是:

一方面,某商场在广告中所作出的承诺,实际上就是一种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现的主要条款,希望另一方当事接受的意见表示。某商场所书“发现本商场电器高于城内其他商场的价格,奖您3000元,”既提出了具体条件,也表明了主要内容,只要不特定的人履行了广告横幅中所要求的内容,某商场就有支付3000元奖金的义务。尽管承诺中存在不切实际之处,但它出自某商场的自愿且并非不能为之,故不能排除某商场应当承担责任的要约效力。

另一方面,王某已依横幅内容执行,表明王某对某商场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合同已经发生效力,某商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况且某商场与另一商场并不存在利害关系,王某与另一商场之间也不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导致和某商场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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