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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酒店免费停车被盗获全赔

2019-09-14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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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钟某入住珠江新城一酒店后,将车停在酒店门前的空地,并没有索取停车凭证。第二天车辆被盗后,钟某凭着住店凭证和报警证明,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在向酒店追偿时却遇到了麻烦。在经历一年多的官司后,保险公司成功追回赔偿款。车主马上获赔

钟某入住珠江新城一酒店后,将车停在酒店门前的空地,并没有索取停车凭证。第二天车辆被盗后,钟某凭着住店凭证和报警证明,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在向酒店追偿时却遇到了麻烦。在经历一年多的官司后,保险公司成功追回赔偿款。

  车主马上获赔 保险公司追偿一年

  2007年1月22日,钟某入住天河区珠江新城某酒店,并将小轿车停在酒店前面的一块空地上。第二天早上9点,钟某起来发现车没了。他在向酒店反映情况后,立即向猎德派出所报案。后来,钟某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见他既有住店的发票又有报警证明,便支付了15万多元的赔偿。钟某也将这些证据给了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向酒店追偿。

  本以为十拿九稳的事,保险公司却打了一年多的官司。酒店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理由是他们并没有为客人提供停车的义务,前面的空地并非酒店停车场,而属另一家单位所有;此外,酒店也不知道钟某曾在此停车,也未收取任何停车费用,更未出具停车凭证。

  天河区法院和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酒店辩称涉案空地并非自己的停车场,也未收取费用,但从现场调查的情况可知,该空地是酒店供入住客人自由停车的场地。同时,酒店也未曾与停车人约定对停放的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保管合同成立,是否收取费用并不影响这一关系。

  “免费停车、被盗不赔”均属无效声明

  因住宿酒店、旅馆和到商场、超市消费的免费停车,即使商家事先张贴“免费保管,概不负责”的告示,也属于无效的法律条款。一旦发生被盗事件,商家仍需赔偿。因为免费停车是商家借以吸引顾客的附带设施,如果车辆被盗,也应属于其提供了不完善的服务。

  万一车辆被盗,车主在索赔时需要在上述场所消费的票据、停车凭证和报警回执。因此,车主应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如消费发票、小票),这是证明自己曾在此消费的关键证据。其次,停车时最好能索取停车凭证,如果无凭证就应做好拍照留底。第三,万一失车应马上报警,警方的调查结果可作为确在此失车的重要证据。最后,由于诉诸官司耗时耗力,车主最好争取与对方协商或通过消委会投诉解决,协商不成再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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