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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的二审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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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13:08
导读: 文/窦荣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2006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为在自己的石料厂爆破石头,分别购买了硝酸铵钙、柴油、硫磺、工业盐等物品,在家中非法制造爆炸性可疑

文/窦荣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
2006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为在自己的石料厂爆破石头,分别购买了硝酸铵钙、柴油、硫磺、工业盐等物品,在家中非法制造爆炸性可疑物。2007年1月17日,诸城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王××非法制造的爆炸性可疑物160千克,2007年3月19日,查获爆炸性可疑物240千克,以上共计查获可疑性爆炸物400千克。经鉴定,该爆炸性可疑物具有爆炸特性,属于铵磺类炸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决被告人王××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以所制造的物品单独使用无爆炸力和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同时其亲属委托我们担任被告人王××的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到本案的二审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案卷很薄,材料很少,除了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诉讼文书之外,证据材料仅有两三份犯罪嫌疑人供述、两三份无关紧要的证人证言,还有就是所谓的鉴定书——一份由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暨南京理工大学爆破材料检测实验室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鉴定人经检测、实验后认为,送检爆炸嫌疑物为硝酸铵、硫磺和柴油的混合物,在约束条件及强力起爆条件下可以爆炸,具备爆炸特性。鉴定报告出具之后,鉴定机构又在给诸城市公安局的信函当中说明,该爆炸嫌疑物属铵磺类炸药,对应于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中的“爆炸物”中的“炸药”。
在赶赴诸城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王××之后,辩护人决定将工作重点放在对本案的关键证据——技术鉴定报告的质疑上。只要辩护人能够使这份证据归于无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私自制造的可疑性爆炸物属于“炸药”就将失去证据依据,认定王××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就不能成立。
出具该鉴定报告的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暨南京理工大学爆破材料检测实验室是经CNAS,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专职承担民用爆破器材检测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即使单看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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