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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9-09-17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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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超市元旦期间开展促销活动,李先生因购物满300元获赠电热毯一条,但第二天晚上使用时,电热毯突然着火,床与被褥均被烧毁,李先生身上亦有两处烧伤,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后经鉴定,该电热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李先生遂向超市索赔,但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而

某超市元旦期间开展促销活动,李先生因购物满300元获赠电热毯一条,但第二天晚上使用时,电热毯突然着火,床与被褥均被烧毁,李先生身上亦有两处烧伤,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后经鉴定,该电热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李先生遂向超市索赔,但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那么,促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张振合律师解答:
就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即因赠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超市提供的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着火,致使李先生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超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超市因李先生购物满一定金额而赠其电热毯,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一般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有例外,即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李先生获赠电热毯,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本质仍为商品买卖行为,因为李先生获赠的前提是要购买超市一定金额的商品,否则无权获得。附赠行为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与销售行为本身不可分割。因此,要求超市对赠品的瑕疵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相同的法律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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