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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房屋未能如约过户 买家起诉要求办过户手续

2019-09-1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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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介公司以他人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购房人。由于贷款申请人不配合,导致购房人不能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在了解详情后,购房人将中介公司万国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伟业公司)、现房屋产权人

  中介公司以他人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购房人。由于贷款申请人不配合,导致购房人不能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在了解详情后,购房人将中介公司万某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某业公司)、现房屋产权人刘某及担保公司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久润公司)诉至法院。10月21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

  所购房屋未能如约过户

  2007年7月18日,万某某业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假购房合同。双方之后另附协议约定,万某某业公司以刘某的名义,用按揭形式购买某小区住宅一套。万某某业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刘国栋承诺,保证在每月24日之前,按时向银行缴纳月供,争取在2007年年底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如今后该套房屋有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与刘某没有关系,概由刘国栋承担。随后,刘某将银行划拨的贷款转至万某某业公司名下,由其使用。不久,所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到刘某名下,但其并未实际使用。此后,一直由万某某业公司偿还银行贷款,但至今未还清银行贷款。

  2007年12月10日,万某某业公司在未告知该房屋贷款细节的情况下,与相女士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相女士在支付20万元购房款后,万某某业公司保证在2008年1月31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间已到,万某某业公司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通过与万某某业公司交涉,相女士了解到该房屋产权人为刘某,遂将上述三方起诉至北京市密云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万某某业公司与刘某先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万某某业公司履行承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焦点

  三被告间存在还贷纠纷

  在法庭上,相女士出示了自己与万某某业公司的购房合同,以及房款收据。对万某某业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协议,相女士认为应属无效,因为“从事实来看,万某某业公司以刘某名义办理贷款属于充实自己资金,并非为了买房”。

  万某某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协助相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需要房主刘某配合,“刘某是该套房屋的产权人,目前,此套房屋的贷款已由担保公司北京久润公司还完,刘某有能力协助相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久润公司代理人则称,已经完成担保义务,刘某需归还该公司全部按揭款,至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与该公司无关。

  刘某表示,自己只是将身份证借给万某某业公司,贷款的本意并非购房。此外,自己之前与万某某业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房屋如出现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均与自己无关。“该房屋购买后,我一直没有使用该房屋,甚至连房产证也不在我手里。期间,由于万某某业公司逾期还款,导致我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已经给我的权益造成损失。”刘某在法庭上说,只要万某某业公司把贷款还清,他可以协助相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希望万某某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表示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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