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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痔疮造成肝损害 法院判赔偿2.5万余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17 08:09
导读: 天津市一中院终审判令药品生产厂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2.5万余元中国消费网讯服用痔血胶囊后,天津市一名患痔疮的女士出现食欲不振、皮肤发黄等症状。经诊断,其为药物性肝损害。8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判令药品生产厂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

  天津市一中院终审判令药品生产厂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2.5万余元

  中国消费网讯 服用痔血胶囊后,天津市一名患痔疮的女士出现食欲不振、皮肤发黄等症状。经诊断,其为药物性肝损害。8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判令药品生产厂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2.5万余元。

  据了解,2008年10月,天津市市民孙女士到天津市一家医院治疗痔疮,医生给她开了两盒痔血胶囊。之后,孙女士开始服用此药。

  2008年1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了“关注痔血胶囊引起的肝损害”的信息通报,称近年来该中心陆续收到痔血胶囊涉及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其中以肝损害为主。经对报告病例系统分析后,不能排除痔血胶囊与肝损害事件的关联性。

  看到相关报道后,孙女士立即停止服用痔血胶囊,但仍感觉有食欲不振、恶心的症状,脸色也开始发黄。于是,孙女士来到当初治疗痔疮的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药物性肝损害。住院99天后,孙女士康复出院。在治疗期间,生产痔血胶囊的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奥公司),为孙女士支付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出院后,孙女士认为,维奥公司和医院对她的损害结果负有责任,于是就赔偿问题与两家单位进行协商。由于无法达成协议,2009年6月,孙女士将两家单位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今年4月,红桥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痔血胶囊产品存在缺陷,判令其厂家维奥公司赔偿孙女士误工费等共计25249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没有依据而未予支持;医院因为不是缺陷产品的直接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维奥公司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药品生产企业对其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即使其所生产的药品存在一定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也应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而不应对服药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的损伤。医院的诊断证明,孙女士的肝损害等症状系服用痔血胶囊所致,相关媒体的报道亦佐证了该事实。维奥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支付了孙女士的住院治疗费用,说明该公司认可孙女士的身体损伤与服用痔血胶囊之间存在关联性。故维奥公司所持“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天津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维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药品缺陷致患者受害 药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维奥公司以诉争药品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要求免责,并拿出了药品的批准文号、合格证等证据。对此,原告孙女士的代理律师、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伟表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维奥公司拿出的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其生产的药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外,产品仍可能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如果患者在服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药品后难以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立法本意。因此,维奥公司作为药品的生产者,应当对患者服用药物后出现的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志伟说。

  另外,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孙志伟表示,如果本案中患者的损害后果发生在今年7月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可以向销售药品的医院请求赔偿。医院在赔偿患者后,有权向药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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