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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5岁男孩练跳水摔成植物人 家长获赔62万余元

2019-09-17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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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庆一名5岁的男孩到运动学校学习跳水,不幸摔成了植物人。男孩家长将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男孩家长获赔62万余元。2007年6月,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在媒体上刊登消息,称将于7月2日至6日在大田湾体育场

  重庆一名5岁的男孩到运动学校学习跳水,不幸摔成了植物人。男孩家长将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男孩家长获赔62万余元。

  2007年6月,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在媒体上刊登消息,称将于7月2日至6日在大田湾体育场跳水馆选拔跳水苗子,5岁半到7周岁之间的儿童都可报名。7月2日,重庆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张运兰教练等人在体育场跳水馆负责对前来报名的儿童进行甄选,5岁的小瑞因年龄偏小、手臂力量不够,未能入选。

  在小瑞的家长一再要求下,同年9月,小瑞和其他3个孩子一起参加了由张运兰负责的选材训练,又称为走训。为了便于走训,几名孩子同时在重庆市体育局机关幼儿园全托。跳水训练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至11点,周五下午2点至4点。除托儿费外,这4名孩子每月还向幼儿园交了250元接送费,由幼儿园老师负责孩子参加跳水馆训练时的接送。

  2007年12月5日上午,小瑞在练习10米台的跳水动作时,由于动作不规范,身体前倾与水面呈60度摔下,曾一度感到恶心。同月7日下午,小瑞在跳完一个7米台出水后,在游泳池边摔倒,昏迷不醒。经医院手术抢救后,小瑞的生命虽保住了,但仍呈昏迷状态,成了植物人。司法鉴定小瑞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依赖护理。造成伤残的原因系跳水不当所致,跌倒加重损伤。

  孩子成了植物人,小瑞的父母将幼儿园、运动技术学院、第二体校告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索赔90余万元。

  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二体校与小瑞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2008年1月编写的《全国跳水技术训练手册(5—12岁运动员)》的有关规定,对5岁至6岁年龄段儿童水上训练内容,难度最大的为3米台自由跳水,小瑞发生事故时进行的7米和10米台跳水已大大超出规定。且根据生活经验,让一个年仅5岁多的儿童在学习跳水3个月之后就进行7米到10米台的跳水训练,确与以人为本、循序渐进的少儿跳水原则相悖,亦是小瑞高台跳水受伤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二体校的行为具有过错,理应对小瑞目前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80%)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小瑞12月5日的伤情,导致其二次受伤的严重后果;小瑞家长自愿让孩子参加跳水训练,即是对其危险性的认同,就此判决双方各自承担10%的责任。2009年11月,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小瑞家长6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小瑞的家人认为一审判决相对客观公正,但同时认为原告自身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不应承担相应后果。且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2008年的标准进行判决,法院还应主张诸如营养费、护理用具费、残疾人辅助用具费等相关费用,故将赔偿金额提高到94万元。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小瑞家长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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