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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安全食品获利4角被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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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02:23
导读: 中国消费网讯黄某销售不安全的腐竹产品,获利虽只有0.4元,最近却向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交纳了5万元的罚款。在北京市崇文区某菜市场内销售副食调料的黄某,2009年4月1日从北京市朝阳区某综合批发市场内的个体经营者处购进三福牌腐竹五袋,每袋进价6.80元,后

  中国消费网讯 黄某销售不安全的腐竹产品,获利虽只有0.4元,最近却向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交纳了5万元的罚款。

  在北京市崇文区某菜市场内销售副食调料的黄某,2009年4月1日从北京市朝阳区某综合批发市场内的个体经营者处购进“三福”牌腐竹五袋,每袋进价6.80元,后以每袋7.00元的价格销售。截至2009年4月22日工商部门进行抽样检查时,已售出两袋腐竹获利0.4元。经检测,该批腐竹次硫酸氢钠甲醛和二氧化硫两个指标超标,综合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责令黄某改正上述行为,并罚款5万元。

  黄某感到处罚太重,无法接受,仅有0.4元利润,为何受到如此重的处罚?黄某拒绝缴纳罚款。工商部门遂向崇文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法院后,经审查确认,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依照该规定第三条,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黄某的涉案货值金额虽小,但因为该规定起始处罚点即为罚款5万元,因此,工商部门对黄某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并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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