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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校园儿童伤害事件:学校未尽责 出事须担责

2019-09-16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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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随着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儿童校园侵权责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司法审判实务经验,以案例形式对此作出解读,以期更好地维护儿童权益。排练节目受伤学校应担

  近年来,随着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儿童校园侵权责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司法审判实务经验,以案例形式对此作出解读,以期更好地维护儿童权益。

  排练节目受伤 学校应担责

  ●典型案例

  去年5月的一天,8岁的小郭在参加班级组织的“六一”节目比赛排练中,因为学校练习场地凹凸不平、舞蹈难度较大、指导老师当时不在现场等,小郭摔倒骨折,被鉴定为8级伤残。小郭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今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家长的诉讼请求,判令学校予以赔偿。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法官洪灶发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郭就读该学校,学校应对小郭尽较高注意、管理义务。小郭摔伤发生在学校组织的“六一”节目排练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学习、生活期间”。出于更好保护10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归责方式,减轻了小郭的举证责任而加重了学校的举证责任。小郭遭受人身损害,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踢球致伤 两学生责任均担

  ●典型案例

  去年9月的一天,11岁的小胡与小孟在课间踢球时为争球而发生碰撞,小胡摔倒在地,锁骨骨折,花销医疗费近4万元。出院后,小胡的父母要求学校及小孟的父母支付医疗费,因未得到满意回复,便将学校和小孟的父母诉至海淀区法院。今年4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一审判令由小胡、小孟双方监护人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评析

  洪灶发表示,小胡、小孟为11岁学生,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足球作为一项对抗性竞技运动,难免在运动中会发生一定的碰撞,两人对此已具备一定的辨识及预见能力。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并通知小胡的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两人碰撞是抢球所致,不能证明另一人在抢球时犯规,所以无法认定小孟对小胡的损害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判决由双方分担该损失。

  上厕所摔伤 学校担主要责任

  ●典型案例

  上小学五年级的小陈今年13岁,因家离学校较远,每周一至周五在学校住宿。今年4月,学校内通往宿舍东边厕所的路灯坏了,一直没有修复,路面两处洼地有少许积水。一天晚上,小陈和室友一同去上厕所,一路上嬉闹奔跑,小陈在路灯坏了并有积水的地方摔伤,鉴定为9级伤残。小陈的父母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今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对该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评析

  洪灶发表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教育机构应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本案中,学校对校内损坏的路灯没有及时修理,对洼地、积水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小陈不慎摔伤,足以证明学校的教育生活设施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安全因素。但因小陈已满1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学校应依该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小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已具备一定辨认及预见能力,对于自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认定学校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page]

  老师体罚学生 学校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

  去年10月的一天,12岁的小刘在课间时与同桌同学发生争执,相互动手。班主任老师看到小刘正打同学,就打了小刘几个耳光,踹了一脚,导致其轻伤并构成8级伤残。小刘的父母随后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今年2月,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令学校向小刘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评析

  洪灶发表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小刘被老师打了几个耳光和踹了一脚,构成8级伤残,老师和学校应对其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因老师的行为后果归属于学校,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学校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野炊活动出意外 学校责任重

  ●典型案例

  小鞠是个11岁的女孩,去年5月参加学校组织的野炊活动时,因地面青苔较多,拾柴时不慎滑到,右手骨折,经鉴定构成轻级伤残。小鞠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令学校承担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评析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洪灶发表示,学校在组织小鞠等学生野炊时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适时安排人员进行监管、提示。现小鞠在青苔较多的地里拾柴,学校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小鞠已满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青苔较多的地里拾柴这一行为及后果应具备一定的辨识及预见能力,对于自身所受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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