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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电延期“转正” 开发商要业主掏临电使用费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16 21:35
导读: 谢正军/图北京市一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就临电使用费发生纠纷。有关专家表示,水、电设施属于商品房的基础设施,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开发商长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市政用电,其损失应由合同违约方即开发商承担题记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一小区业

  北京市一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就临电使用费发生纠纷。有关专家表示,水、电设施属于商品房的基础设施,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开发商长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市政用电,其损失应由合同违约方即开发商承担。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一小区业主反映,时隔近4年,该小区的临时用电终于“转正”,即转为市政用电。这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知业主们,须先缴齐所欠的电费才能领取电卡,此举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有关专家表示,水、电设施属于商品房的基础设施,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开发商长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市政用电,其损失应由合同违约方即开发商承担。

  1.投诉

  开发商向业主收取临电使用费

  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兰德华庭小区业主吴女士向记者反映,2005年8月,她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与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2006年10月31日交房,业主入住后,小区供电即由临时用电改成市政用电。不料,此事一拖就是近4年。吴女士说,2010年12月,小区的部分居民楼供电终于由临电转为市政用电。物业公司却贴出通知称,业主必须补缴几年来欠下的临电电费,才能领取电卡,以便今后自行购电使用。

  吴女士说,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拖了几年才将小区临电变更,属于合同违约,损害了业主权益,提供临电是开发商采取的补救措施,故这笔费用不应由业主承担,于是便拒缴临电电费。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吴女士等部分业主选择自主前往供电所办理了电卡。

  记者在吴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中注意到,双方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中约定,开发商承诺在2006年10月31日达到“买受人日常生活用电”,如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出卖人采取临时措施,保证买受人日常生活”。

  1月22日,吴女士等100多户拒缴临电电费的业主收到了开发商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称业主在入住期间累计拖欠电费,且该笔费用一直由开发商进行垫付,希望业主在7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吴女士等业主对这种做法不满。据介绍,已经补缴了临电电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开具的不是供电部门的发票,而是物业公司的发票。

  2.调查

  开发商称收费有供电部门协议

  记者了解到,临电是指工业、农业用电。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与居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市政用电相比,临电电压波动较大,易对居民使用的家电等造成影响。北京市不少小区在交房时使用的都是临电,时间普遍较短,而且一般在交房前,开发商会承诺解决临电问题的时间,此前使用临电不计电费。为何兰德华庭小区长年使用临电?小区开发商收费的理由是什么?“兰德华庭小区业主长年使用临电是供电部门的问题,与开发商无关。”1月28日,兰德华庭小区开发商北京罗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兰德公司)聘请的律师崔巍对记者解释说,罗兰德公司早已将相关费用交给供电部门,但因供电部门的种种原因,导致兰德华庭小区一直未能接入市政用电。开发商为此为业主垫付了1800万元费用,目前已无力承担。“开发商收费属于代收代缴性质,对此有与供电部门的相关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开发商每3个月按照电力部门的标准对小区业主的电表进行查询。开发商是按市政用电标准代收费的,上缴给供电部门的则是按临电标准,其中的差价由开发商代为补齐。”崔巍说,临电的收费标准约为每度0.8元,市政用电的收费标准约为每度0.4元,其中的0.4元差价由开发商垫付。[page]

  当记者询问开发商为何不将该协议公示给业主时,崔巍表示,开发商会选择在合适的时间以一种恰当的方式对外公示。针对仍未缴纳欠费的业主,开发商会将其起诉到法院。至于业主提及的开发商未按购房合同提供市政用电违约在先的问题,崔巍称业主可以另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兰德华庭小区业主长期使用临电的原因是否为供电部门造成的?2月9日,记者联系海淀区供电局,该局营业大厅一位工作人员称,兰德华庭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临电费用纠纷与供电部门无关。至于其长时间使用临电是否为供电部门造成,该工作人员未回答。

  3.观点

  违约后果由业主承担显失公平

  “开发商要求业主交清临电费的行为属于转供电,涉嫌违法。”2月9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对记者说,根据《电力法》相关规定,除供电部门外,任何人都不允许转卖电力。如果业主缴纳临电费给开发商,且开发商提供的发票并非供电部门开具的,则开发商的行为涉嫌转供电。“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王某某说,“据此,擅自对外进行转供电的,电力部门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王某某认为,水、电设施属于商品房的基础设施,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开发商长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市政用电,其损失应由合同违约方即开发商承担。“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应符合标准要求,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兰德华庭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接入市政用电的日期,开发商在此日期内未能提供市政用电已属违约。在开发商违约的前提下,其违约造成的后果由业主来承担显失公平。”王某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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