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逾期交房怪罪于地震灾害 终审判决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2019-09-16 19: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中国消费网讯重庆市一家开发商逾期交房,辩称是因512汶川地震所致。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逾期交房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支付购房者逾期交房违约金8872元。据了解,2007年10月19日,重庆

  重庆市一家开发商逾期交房,辩称是因“5·12”汶川地震所致。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逾期交房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支付购房者逾期交房违约金8872元。

  据了解,2007年10月19日,重庆市垫江县消费者陈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桂冠花园的商品房一套,房款16万余元。购房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前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书面通知陈某接房;如遇不可抗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事发之日起30日内告知对方,可据实延期;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超过30日后,应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定交纳了相应购房款。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次日,垫江县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公司停工排查安全隐患。一个月后,垫江县建委通知各房地产公司复工。

  同年12月底,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陆续交付该项目的房屋,但一直未书面通知陈某接房。陈某了解到,直到2009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才通过了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随后,陈某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2009年8月,垫江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逾期交房是地震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该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所设定的通知义务违反立法本意,不可抗力事件一经发生,当事人即享有法定免责权利,故该条款无效。“就算因地震产生了影响,也只停工了1个月,为什么要逾期4个多月才竣工验收呢?”陈某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为逾期交房找借口。

  垫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尽管有地震的影响,但不是唯一原因,开发商也没有证据证明地震是导致逾期交房的唯一原因。而且,经查,开发商没有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及时通知购房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如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则对于此类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据此,法院一审认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者陈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872元。

  一审宣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重庆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789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