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份,市民张女士在新城一家居店为自家的大沙发定制沙发套。商家向张女士简要了解后,报价2000元左右。张女士按商家的要求当即支付了1000元定金。
随后,商家上门实际丈量了沙发套的尺寸,而后向张女士再次报价4500元左右。张女士与家人一合计,觉着4500元定制沙发套不经济,提出取消约定,退回定金的要求。商家表示,只能允诺张女士在该店消费1000元商品,不能退现金。双方就定金如何退一直争执不下,张女士于1月6日拨通12315申诉举报电话寻求帮助解决。
南浦分会接诉后,约定双方来所接受调解。双方来所后,调解人员仔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诉,认为商家在报价时出尔反尔,致使张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失公允。且按照我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商家实际上已多收了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付。”因此,张女士要求退还定金并不为过,商家不能以强制张女士在其店内消费加以规避。考虑到商家已提供部分服务,张女士愿意让商家扣除劳务费后退还余款,合情合理,商家应予考虑。1月7日下午,双方最终约定,商家退还张女士800元。
在日常消费中,因定金的收取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鉴此,南浦分会提醒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务必要求商家在单据上具名定金用途、主合同标的额等内容,且支付的定金以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尽早向相关部门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