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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标的145万元的合同纠纷案

2019-09-1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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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8月1日,甲方李某与乙方温州某公司签订搅拌车买卖协议,购买搅拌车10辆,共计145万元,提车前一次性付清,并约定1个月左右交车。甲方当场向乙方付了10万元定金。履行期限届满时,乙方因故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逐向藤桥所投诉。藤桥所随即组织

2010年8月1日,甲方李某与乙方温州某公司签订搅拌车买卖协议,购买搅拌车10辆,共计145万元,提车前一次性付清,并约定1个月左右交车。甲方当场向乙方付了10万元定金。履行期限届满时,乙方因故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逐向藤桥所投诉。

藤桥所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0年10月29日,藤桥所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争议焦点在于乙方在交货前提出先交一部分货款,甲方同意后又一直拖延未能给付,乙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提出无法履行而甲方坚持要求交货,于是双方僵持不下,未能达成协议。2010年11月1日,藤桥所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指出:乙方因故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应为违约行为,本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甲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同意给付一部分货款又一直拖延未能给付,也有一定不妥之处;希望双方各退让一步,否则如果到法院打官司,不但耗时耗力,而且因为145万元的标的比较大,诉讼费和律师费将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经工商人员反复耐心的陈明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乙方退回定金10万元,再一次性补偿甲方5万元,共计15万元,甲方放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在协议中均有规定,但是对付款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约定不明,为日后双方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乙方因故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应为违约行为,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甲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同意给付一部分货款又一直拖延未能给付,视为双方对付款方式的口头变更,如甲方拖延未能给付,乙方将因此享受后履行抗辩权。而在一个月的履行期限届满时,甲方要求付款全面履行合同,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可以确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考虑到维权成本的问题,最终获得的违约金比法定的少了一半。

本案合同标的高达145万,但是甲方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却非常简单,付款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约定不明,难免为日后双方发生纠纷埋下隐患。工商人员消费警示:

1、对于金额较大的合同标的,双方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外,合同主要条款应尽可能详细,考虑周全。

2、一旦双方签订好合同,不要随意口头变更,即使变更也尽量签订补充协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的证据之用。

3、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违约责任条款要仔细考量,违约金或定金的多少依合同总金额而定,防止一方因违约成本过小而随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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