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8月,原告因心脏病住进北京某医院,由于时间太晚,医院已经没有晚餐提供,原告遂去附近某酒家购买紫米粥及包子各一份,后发现紫米粥发酸,并找酒家理论,被告给予双倍价格退还。但是,原告随后开始腹泻,并逐渐伴发血压下降、体温下降等症状,因而需要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多停留观察一段时间,并因而多支付了医药费5000元。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问题紫米粥所引起的医药费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