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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荣学与被告庞如娟、李建红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2019-09-1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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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董荣学与被告庞如娟、李建红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2009)涧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董荣学,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红旗、邢小迁,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如娟,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
原告董荣学与被告庞如娟、李建红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涧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董荣学,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红旗、邢小迁,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庞如娟,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李建红,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

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浩、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董荣学为与被告庞如娟、李建红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10日给被告庞如娟、李建红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给原告董荣学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依法由于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相成、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师丽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荣学的委托代理人魏红旗、邢小迁,被告庞如娟的委托代理人李浩、许现伟被告李建红及委托代理人魏红旗、邢小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荣学诉称:2008年7月7日,因装修房屋,原告在被告处挑选了一整套“澳斯曼卫浴”产品,当时被告承诺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到位和和正常使用,后被告将所有的卫浴产品都安装完毕,并正常使用后,原告给被告付清了全款共计6000余元。但令原告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6月17日,在该套“澳斯曼卫浴”产品使用不到一年,上水管突然爆裂,导致原告全家被水淹没,铺设使用不久的木地板和家中安装、购买的木制家具,以及墙壁上张帖的壁纸均被毁坏,10多万的精心装修几乎全被打了水漂。当时原告接到小区物业的紧急电话匆匆赶到家时,整个楼层都变成了水世界。家被水淹没了足有二十公分高,屋里的水顺着门缝往楼道和电梯里流,导致电梯出现故障,很久不能运行。原告借来水泵,在小区物业和邻居的帮助下,整整抽了三个多小时,才将家中的水排出。很明显,被告安装使用了伪劣水管,导致上水管爆裂。原告非常气愤,找到被告理论,但被告毫无诚意,只愿拿出一千元钱了结此事。无奈,原告只得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0元;2、由二被告部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进庞如娟行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

被告庞如娟口头辩称1、我商行所出售的澳斯曼卫浴产品质量合格;2、我商行的澳斯曼卫浴系列产品中不包含也从未出售过原告所称的违约水管;3、我商行为原告家安装卫浴的行为,无任何质量问题;4、水管爆裂与我商行无关,庞如娟无任何过错;5、原告所述的损失,须经权威部门勘验,并有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后确定,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建红口头辩称:1、被告李建红与庞如娟是雇佣关系,起诉李建华没有任何依据。2、被告李建红至原告家察看被淹情况时,发现爆裂的塑料软管并非澳斯曼系列产品,也非庞如娟出售给原告的产品。综上所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座落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碧水云天小区2-2203号房屋购买人董翠勤,原告董荣学受董翠勤委托购买一整套“澳斯曼卫浴”产品,该产品安装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碧水云天小区2-2203号房屋,原告董荣学以其购买“澳斯曼卫浴”产品存在质量事宜,造成座落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碧水云天小区2-2203号房屋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董荣学不是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碧水云天小区2-2203号房屋购买人,原告董荣学与被告庞如娟、李建红未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董荣学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荣学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董荣学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page]

审 判 长:于 迎 春

人民 陪审员:李 世 杰

人民 陪审员:吕 相 成

二00九 年八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师 丽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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