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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未迁户口购房人如何维权

2019-09-15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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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谢正军/图◆提问◆北京市市民吴女士于2007年10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她的户口一直挂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上,便没有将户口迁到所购买的房子处。今年5月,吴女士怀孕了,考虑到孩子将来的落户问题,她打算将户口从单位迁出。然而,她到派出所落户时才发现,

  

  谢正军/图

  ———◆提 问◆———

  北京市市民吴女士于2007年10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她的户口一直挂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上,便没有将户口迁到所购买的房子处。今年5月,吴女士怀孕了,考虑到孩子将来的落户问题,她打算将户口从单位迁出。然而,她到派出所落户时才发现,原房主始终没有将户口从这套房子迁走。民警解释称,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一处房产只能有一个户口,原房主的户口不迁出,吴女士的户口则无法迁入。

  吴女士与原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就户口迁移问题作出相关约定。现在,已经过去将近4年时间,吴女士已经联系不到原房主。吴女士想问,她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向法院起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回 答◆———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辉认为,首先,因为原房主至今没有将户口迁出,侵权处在持续发生过程中,因此,尽管吴女士购房已经将近4年时间,但是,仍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公安机关无权强制要求卖房人将户口迁移出。因此,吴女士难以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将原房主的户口迁出。虽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对户口迁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出卖人将户口迁出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房屋买受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鉴于吴女士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想索赔损失则需要自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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