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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规避法律规定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15 21:25
导读: 【案情简介】2011年2月12日,家住某小区的孙女士从楼下便利店购买了1袋雪兰鲜奶。13日给孩子食用后出现腹疼症状,孙女士检查牛奶外包装,发现其保质期到2011年1月31日,孙女士即与便利店进行协商,要求便利店牛奶经营者尽快陪同孩子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但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2日,家住某小区的孙女士从楼下便利店购买了1袋雪兰鲜奶。13日给孩子食用后出现腹疼症状,孙女士检查牛奶外包装,发现其保质期到2011年1月31日,孙女士即与便利店进行协商,要求便利店牛奶经营者尽快陪同孩子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但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孙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孙女士于2011年2月15日到盘龙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对孩子食用过期牛奶造成身体不适的事实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盘龙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东华分会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一、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便利店牛奶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价款十倍的牛奶(10袋牛奶),小孩继续观察,若有因食用过期牛奶不适造成的医疗费用由经营方负担。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经营者销售过期牛奶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侵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受保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损害赔偿金额。

  此案中孙女士属于典型的无任何消费单据投诉的案例,由于与商家是固定取鲜奶客户的个体,所以商家直接承认上述投诉属实,在消费者协会未介入调解前商家属于不主动对发生问题及时处理的态度。所以消费者协会建议:1、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在经营过程中主动使用销货凭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3、在发生食品消费者纠纷时,经营者应该主动启用先行赔付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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