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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停运电梯上行走摔伤致残 法院判超市管理方担责70%

2019-09-1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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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消费网讯重庆市沙坪坝区57岁的焦秀娟,背负外孙女在重庆市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家乐福公司)沙坪坝店已停运的平行电梯上行走时摔伤致残。记者近日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重庆市家乐福公司及其沙坪坝店承担

  中国消费网讯 重庆市沙坪坝区57岁的焦秀娟,背负外孙女在重庆市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家乐福公司)沙坪坝店已停运的平行电梯上行走时摔伤致残。记者近日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重庆市家乐福公司及其沙坪坝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68262.60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据了解,2009年10月26日,焦秀娟到重庆市家乐福公司沙坪坝店购物,背负外孙女行走在该店已停运的平行电梯上时摔倒受伤,导致胸7、11锥体压缩性骨折及急迫性尿失禁,在医院住院治疗52天,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焦秀娟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今年5月,焦秀娟将重庆市家乐福公司及其沙坪坝店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续医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989元,其中精神抚慰金9000元。

  今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被告均辩称,在超市内电梯的四周设置了警示标语,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两被告对原告在已停运的平行电梯上行走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场所,其电梯停运但没有对其进行关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进入,也没有证据表明事发当时电梯附近设置有警示标志。两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乘电梯时,背负外孙女行走其上,亦未注意安全,对自己受伤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11月9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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