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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

2019-09-1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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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商业广告作为一种极其有效的促销手段,其内容多种多样,大到房屋买卖,小到牙膏、牙刷等生活日用必须品;其形式也是花样翻新,从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到商店橱窗、路标路牌等等,广告所起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它既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重要的促销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依据。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少数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看中了广告宣播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利用消费者对某些商品的性能、品质不甚了解,容易盲目轻信广告的心理,制作虚假广告,向消费者传递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与自己真实意愿不相符的商品或者服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于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与此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广告经营者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消费者的中介组织,其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告法》和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办和代理广告业务,并且负有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的责任,拥有要求广告客户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等必要的证明文件的权利,并且不得制作与广告客户真实内容不符甚至是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对于广告的经营者懈怠管理造成虚假广告的发布,或者有意同广告客户合谋制造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告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惩处。对于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使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而无处索赔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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