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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安诚财险无故拖赔拒赔被罚

2015-03-0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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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庆万州区车主吴杰购买了一辆2005年7月出产的汽车起重机,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下称重庆安诚财险)却要求按2010年8月出产的新车承保,出了交通事故后又无理拖赔和拒赔。7月18日,重庆保监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

  重庆万州区车主吴杰购买了一辆2005年7月出产的汽车起重机,安诚财险重庆分公司(下称重庆安诚财险)却要求按2010年8月出产的新车承保,出了交通事故后又无理拖赔和拒赔。7月18日,重庆保监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吴杰告诉记者,他拥有一辆汽车起重机,于2010年8月27日向重庆安诚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当时他使用的还是临时车牌,提供的合格证记录车辆制造日期为2005年7月27日,但重庆安诚财险核保后要求按新车承保,保险单记录的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8月,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 28日至2011年8月27日。

  2011年1月25日,吴杰驾驶的汽车起重机撞倒路边的一根电线杆,重庆安诚财险下辖的万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万州中心支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后,确认为无牌车,并出具“情况属实,属于保险责任,不要交警证明”的理赔意见。

  2011年7月18日,万州中心支公司向重庆安诚财险提交书面说明,报告与车主吴杰达成协商,赔款为3000元,提供普通发票后即可进行理赔。

  7月19日,万州中心支公司收到吴杰提交的索赔资料,并向重庆安诚财险提交了商业险和交强险的理算意见。

  7月20日,重庆安诚财险对吴杰的索赔资料审核以后,又要求提供该车的修理发票。

  7月25日,吴杰补充提交修理发票,万州中心支公司再次向重庆安诚财险提交该车商业险和交强险理算意见。但重庆安诚财险再次作退回处理,要求万州中心支公司核实被保险车辆临时牌照的真实性和事故证明。

  到了今年的3月27日,万州中心支公司向重庆安诚财险再次提交书面报告,提出该车的临时车牌已过期,请求拒赔商业险,只赔交强险的意见。

  重庆安诚财险收到万州中心支公司报告后,仍然没有及时作出理赔决定,直到今年5月10日,重庆安诚财险理赔中心才讨论决定拒赔。到了5月14 日,重庆安诚财险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金,理由为“商业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第四条(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等待1年多,2012年5月24日,吴杰等来重庆安诚财险的拒赔通知书。

  无奈之下,吴杰向重庆保监局投诉,保监局对此极为重视,并展开调查。重庆保监局认为,吴杰投保时,车辆合格证清楚写明车辆制造日期为2005年 7月27日,重庆安诚财险在承保时故意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记录为2010年8月,然后按新车承保,表明该公司明知被保险车辆为旧车且没有号牌。吴杰投保时没有过错,保险合同有效。

  另外,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一次性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资料。在2011年7月25日吴杰按要求补齐索赔资料后,该公司不应再要求其提供资料。万州中心支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后,已确认该车为无牌车、不需要交巡警出具事故证明,该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悉该车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提供事故证明和临时牌照,明显不合理。

  按照《保险法》规定,重庆安诚财险应在2011年7月25日收齐资料后1个月内,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作出核定,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该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至2012年5月14日才出具拒赔通知书,属于故意拖赔。

  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重庆安诚财险应当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该公司拒赔交强险既没有说明拒赔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理拒赔。

  根据以上理由,重庆保监局认为,重庆安诚财险故意拖赔和无理拒赔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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