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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潜规则:要发票 就要多交钱?

2015-02-1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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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往往以出具发票需要消费者自行支付税费为由,从而规避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的义务,而消费者也降低支付价格不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久而久之,不要发票经营者可降价销售,逐渐成为一种商业“潜规则”。

  近日,蒋先生在某电动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在购买电动车时,蒋先生反复和店主进行杀价。最后,店主最终同意蒋先生的要价,但是前提是不开发票。蒋先生想,反正自己不用报销,要正式发票也没什么用,就没有向店方索取发票。然而,几天后蒋先生在车管部门给电动车上牌照时,因没有发票而不能上牌。于是,蒋先生向店家索取发票,没想到店家却说,当初已经说好了,你这个价格买过去的电动车,就是不开发票的。除非你把税费交了,我就给开票。蒋先生想,虽然自己当初买车时,默许店主不开发票,但是也不能就此免除了店主开发票的义务。双方多次协商,店主均不同意开发票。郁闷的蒋先生于是向青田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起初,店主始终以蒋先生当初购车时同意不开发票为由,不同意给蒋先生出具发票。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店主有给消费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的义务。消费者在购车时不要发票,只是放弃自己向经营者所要发票的权利,但是不能免除经营者出具发票的义务,而且如果不开发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追究经营者逃税的责任。经过调解,最终店方表示同意给蒋先生出具购车发票。

  青田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之一,因此在消费时,一定要向消费者索要正式发票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以免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没有消费的证明证据,造成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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