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7日,天台县陈女士向东阳市南马镇某家具公司购买红木家具,包括沙发、茶几、圆桌、大床、屏风等共11件套,总价为47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写明,11件套家具中,除了屏风为非洲花梨木材质,其余10件套均为交趾黄檀(俗称大红酸枝)材质。2013年8月,陈女士请一位行家朋友来家中欣赏红木家具,可没想到,朋友却指出家具不是交趾黄檀材质。陈女士赶紧请专业机构对其中的茶几公证取样并进行了检测鉴定,结果是:送检样品非红木。随后,陈女士找家具公司交涉未成,于2013年9月12日向东阳市消保委南马工委投诉。
接诉后,经南马工委两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0件套(合同注明交趾黄檀)购买价为44.4万元的家具实行“退一赔一”,即支付陈女士88.8万元,另1件购买价为2.6万元的屏风(合同注明非洲花梨)按原价退回;陈女士前期支付的公证费及鉴定费共3000元,由公司方承担;公司另补偿陈女士9000元,以上款项共计92.6万元。双方当日款货两清。
浙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亮奇点评:根据我国原《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某公司以低级的木料替代交趾黄檀,属欺诈行为,理应“退一赔一”,即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新《消法》,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