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顾客家乐福购物坠无盖井骨折 获赔16万

2015-02-02 13: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到家乐福购物的陈女士,下车时掉进了停车场内的一口无盖井,于是她起诉家乐福赔偿。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顾客掉井中住院12天陈女士诉称,2010年12月19日...

  到家乐福购物的陈女士,下车时掉进了停车场内的一口无盖井,于是她起诉家乐福赔偿。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顾客掉井中住院12天

  陈女士诉称,2010年12月19日19时,她到家乐福良乡店购物,将车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下车时,她掉进车位内的一口无盖井里。经诊断,她“踝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因此住院12天。

  “家乐福良乡店经营场所的开发商是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多次找家乐福与该房产公司协商,但二者均否认停车位属于其管理。”陈女士将两家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家乐福公司被判担责

  庭审中,家乐福方面辩称,陈女士受伤之时,该店未经营,陈女士受伤的停车位不属于该店管理范围,不同意赔偿。

  开发商称,公司已经将大厦周边广场交付家乐福公司使用,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最终审理认为,家乐福良乡店作为地面停车场的实际管理人,应对在停车场内停车人员的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开发商将停车场移交给家乐福良乡店时,事故井有井盖。而陈女士在北广场停车位停放车辆时,因事故井井盖缺失,坠入受伤,家乐福良乡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家乐福良乡店是由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家乐福公司承担。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420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