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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乘未装限速器电动车摔伤 销售商赔近两万元

2015-01-3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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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安装限速器,消费者骑车摔伤后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定销售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近两万元。2010年6月10日,杨某父亲以1520元的价格从赵某经营...

  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安装限速器,消费者骑车摔伤后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定销售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近两万元。

  2010年6月10日,杨某父亲以1520元的价格从赵某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该车出厂时配备了限速器,但赵某未安装即销售。因未安装限速器,该车的车速可以超过20公里/小时,赵某亦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消费者。2010年6月28日10时30分,杨某驾驶该车上路行驶,突然车辆摔倒致其多处受伤。杨某于当日入住来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2天。出院后杨某家人向赵某索赔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7742元。

  法院另查明,该电动车公司生产的这款电动自行车在安装限速器的情况下,经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省电动车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合格产品。相关报告均载明,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要求为≦20公里/小时,整车装配的总体要求要符合以下条件:应按其型号要求组装,不得错装或漏装;变速装置和制动系统应装配正确,操纵灵活等。诉讼中,被告赵某明确表示,对涉案电动车是否安装限速器与电动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申请鉴定。

  法院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限速器属于电动自行车变速装置和制动系统的配件,该配件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销售者的赵某对限速器重要性的认识不够,认为该配件装不装无关紧要,违反整车装配的总体要求,对杨某购买的电动车未安装限速器,使该车最高车速超过了20公里/小时,致使该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使消费者不能正确掌握电动车的安全性能。因此,赵某作为该电动车的销售者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安全驾驶,没有尽到完全安全注意义务,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而,法院酌定赵某对杨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 1902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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