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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保险箱还需多留神 网银失窃司法途径很难走

2015-01-31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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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电子银行业务与银行卡绑定后,除了现金取款外,还可以通过拨打电话、上网等途径完成如转账、定期存款、股票与基金购买、刷卡消费等业务,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电子银行由...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电子银行业务与银行卡绑定后,除了现金取款外,还可以通过拨打电话、上网等途径完成如转账、定期存款、股票与基金购买、刷卡消费等业务,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电子银行由于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也给储户和银行带来不少考验。日前,北京王先生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并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了10万元的理财产品。不久,王先生查询账户时发现余额只有81.2元。随后他从银行得知,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被赎回,钱款被他人通过电话银行转走。于是王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10万余元存款本金,并赔偿利息,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储户密码被盗到底谁应该担责?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密码被盗谁担责

  王先生认为,电子银行系统由银行开发,其安全措施特别是加密技术理应保护储户密码不被破解,储户也没有能力和义务防止不法分子破解密码,银行应承担由安全技术漏洞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另外,自己并不知道网上银行可以开通手机银行,银行没有对电子银行的使用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辩称,储户作为银行卡和密码的唯一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不使银行卡脱离控制被他人复制;储户使用银行卡时应避免自己的密码泄露。由于储户自己没有妥善保管密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储户自行承担。而储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银行使用协议》,足以证明银行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银行签订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对服务功能和流程有明确约定,可认定银行向王先生告知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开通渠道和使用功能。王先生称其账户密码、登录密码和网银盾都由自己设置和保管,也认可开通手机银行服务,需要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并插入网银盾才能办理,因此不能排除由于王先生自身过错导致他人获得密码和相关信息实现转账的可能。同时,王先生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是银行交易系统存在漏洞或安全隐患导致密码泄露。所以,法院并不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是否合法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个人银行卡被不法分子恶意消费或转账,给持卡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失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有的纯粹是个人的原因,有的时候银行也有过错。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判决。对于客户未能尽到对自己的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致使他人控制其账户并将其存款转走或者进行信用卡刷卡消费,该损失应该由客户自己承担。对于银行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或者管理上存在漏洞,给客户造成不必要损失,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家辉律师指出,在储蓄合同关系里,储户与银行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两个民事主体,双方均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卡及密码,凡与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操作的合法交易,其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因此,按照民事法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储户要证明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发生时存在过错或瑕疵,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保证储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在上述案件中,银行在与王先生签订协议过程中,已告知了王先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把字体加黑等措施提醒注意特别条款。王先生称其账户密码和网银盾一直处于其本人控制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交易非本人或授权他人所为,也没有排除由于王先生自身过错导致他人获得其身份认证信息从而实现转账的可能。同时,由于王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漏洞或安全隐患造成其账号密码泄露。因此,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举证责任咋分配

  二中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在不法分子凭密码转账、消费的情况下,客户很难对卡片是被别人盗刷、转账的事实举证。另外,客户也很难对银行的过错行为和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所以客户举证困难,败诉风险较大。

  新平律师事务所张韬律师认为,在举证责任划分上,必须考虑储户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如果储户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认为银行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么就需要承担举证银行侵权的证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客户对其针对银行的任何主张都可以不举证,虽然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但是仍然可能发生储户将它们交给第三人并告知其密码去取款,而后向银行追偿的问题。这种极端情况,银行机构是难于举证的,如果简单地将举证责任一概地归于银行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维护。如果合同中有规定银行需要承担保护储户财产的义务,那么银行就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因疏忽或者失职而给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要证明自己的网银安全系统没有漏洞,或者储户的财产损失并非网银系统安全漏洞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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