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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卡”美容遭忽悠 消协维权获退款

2015-01-29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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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13年1月上旬,消费者朱女士到绍兴市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投诉称,她于近日前往城东某美容美发店消费,由于不能确定手头持有的美容卡是否为该店所有,故而消费初便进行询问。当该店工作人员告知...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上旬,消费者朱女士到绍兴市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投诉称,她于近日前往城东某美容美发店消费,由于不能确定手头持有的美容卡是否为该店所有,故而消费初便进行询问。当该店工作人员告知其所持有的卡虽不是该店所售但与卡面所示的店为“通卡使用”后,消费者朱女士很放心的开始接受服务。美容服务项目结束后,工作人员却又告知其所持卡事实上并非该店所售,也不存在“通卡使用”规则,故消费者需对本次服务另行付费,如果消费者希望得到一定折扣,则需花费4800元办理所谓套餐,一番忽悠后,消费者朱女士糊里糊涂的付请了4800元。回到家,朱女士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又前往该店进行交涉,希望店家能退还办卡款项,但店方已款项付清、消费卡交付为由拒绝其退卡。无奈之下,其只好找到分会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分会领导极为重视,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消费者所诉店核实情况。店方称其并没有逼着消费者掏钱,缴纳款项办卡均为消费者自愿选择,况且消费者也签字认可办理相应套餐,双方合同行为已然生效,故不能进行退款。后经多次协商,最终商家同意在扣除240元美容消费项目支出后,退还消费者剩余款项456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现实生活中,美容行业的高额利润促使一些美容商家不择手段地诱人消费,而不尊重和顾及消费者本人的真实意愿,甚至让消费者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在此,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温馨提醒消费者,消费中应当随时保持理性,千万不要冲动消费,避免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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